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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09-01-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毛××与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82号原告毛××。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与被告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在法定期限内既未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金叶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