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09-01-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毛××与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82号原告毛××。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与被告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在法定期限内既未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金叶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