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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新商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09-01-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新昌××××织造厂与上××针××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织造厂,上××针××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12-1号原告:新昌××××织造厂。。负责人:王××。委托代理人:顾××。被告:上××针××司。。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昌××××织造厂与被告上××针××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6日以原、被告已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实体问题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因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昌××××织造厂撤回对被告上××针××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财产保全费1145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525元,由原告新昌××××织造厂负担(已缴)。审判员  杨伟东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陈常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