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盐民二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09-01-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市正原××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正原××设备有限公司,浙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盐民二初字第47号原告:嘉兴市正原××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路××-××室。法定代表人:尤×。委托代理人:顾×。被告:浙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号。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正原××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正原××设备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于2009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市正原××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79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999元,由原告嘉兴市正原××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燕芬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周月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