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西民二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09-01-0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引引与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张千户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张千户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引引,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张千户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张千户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引引。委托代理人姜胜利,男,196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系张引引之夫。委托代理人陈立勋。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张千户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张健康,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汪海军。委托代理人王永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张千户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小龙,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汪海军。委托代理人王永林。上诉人张引引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张千户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张千户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08)未民一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引引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0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引引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引引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55元,减半收取后为227.5元,由上诉人张引引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莲枝代理审判员 肖晓通代理审判员 赵达西二00九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赵娅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