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碑民三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09-01-0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与补正笔误裁定书(4)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碑民三初字第457号本院对原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08)碑民三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第五页第三行“被告截止2006年12月共付原告租金27000元”应为“被告截止2006年12月共付原告租金270000元”。审判长 张 霞审判员 王英俊审判员 李 杜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孙 蕾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碑民三初字第444-1号本院对原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08)碑民三初字第444-1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第一页“(2008)碑民三初字第457-1号”应为“(2008)碑民三初字第444-1号”。审判长张霞审判员王英俊审判员李杜二00八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孙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