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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09-01-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水泥有限公司与杭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顾××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水泥有限公司,杭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顾××,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157号原告浙江××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虎××山。法定代表人韩甲。委托代理人韩乙。被告杭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大道××楼。法定代表人黄××。被告顾××。被告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顾××、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浙江××水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智慧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崔白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