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09-01-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水泥有限公司与杭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顾××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水泥有限公司,杭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顾××,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157号原告浙江××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虎××山。法定代表人韩甲。委托代理人韩乙。被告杭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大道××楼。法定代表人黄××。被告顾××。被告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顾××、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浙江××水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智慧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崔白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