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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1417号

裁判日期: 2009-01-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台州市长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昌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长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昌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1417号原告:台州市长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路242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徐敏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新,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菘厦,组织机构代码:146131003。法定代表人:杭飞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昌富,街道下马新村北区22幢1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长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昌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长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长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20元,减半收取23110元,由原告台州市长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华审 判 员  陈海燕人民陪审员  卢小仙二00九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林晓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