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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民一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09-01-0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惠阳与被告赵明明探视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阳,赵明明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一初字第191号原告惠阳,女,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去机关房产管理所干部,住本市。被告赵明明,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交通部第一公路勘察研究院干部,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惠阳与被告赵明明探视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惠阳于2009年1月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惠阳负担。审判员  蒲晖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张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