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一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09-01-0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惠阳与被告赵明明探视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阳,赵明明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一初字第191号原告惠阳,女,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去机关房产管理所干部,住本市。被告赵明明,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交通部第一公路勘察研究院干部,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惠阳与被告赵明明探视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惠阳于2009年1月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惠阳负担。审判员 蒲晖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张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