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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09-01-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孔××与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07号原告孔××。被告蔡××。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与被告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08年12月25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接到通知书后的7日内前来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2,但原告未按规定期限预交,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现原告未履行自已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星红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洪凌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