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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09-01-0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王晓东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王晓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09)新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男,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王晓东,男。2008年9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字(2009)第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东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院受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以被告人王晓东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壮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被告人王晓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诉称:由于被告人王晓东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王晓东赔偿其医疗费人民币796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360元、护理费人民币2000元、误工费人民币5000元、营养费人民币500元、鉴定费人民币600元、交通费人民币1052.9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10584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7965元。庭审中,对于本案的民事部分,被告人王晓东辩称现无能力赔偿。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158下午4时许,被告人王晓东携带匕首到本市新城区西七路红星小区2号楼6单元2楼找瞿某某,适逢黄某某也在房内,王晓东预将瞿某某叫到房外时遭到黄某某阻拦,遂二人发生争执厮打,王晓东用匕首将黄某某腹部、手臂刺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黄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并达九级伤残。被告人王晓东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561元(其中医疗费人民币1968.1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105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360元、鉴定费人民币600元、交通费人民币1052.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晓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亦不作辩解,且有被害人黄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瞿某某、苟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被害人的诊断证明书及法医鉴定书,被害人提供的医疗费等票据以及被告人王晓东的供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东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唯被告人王晓东能自愿认罪,故可酌情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王晓东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应予准许,但其提出的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诉讼请求,因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根据被告人王晓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晓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1日起至2012年8月31日止)。二、被告人王晓东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二万零五百六十一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提出的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焦继军代理审判员  刘康奇人民陪审员  刘春安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