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宁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09-01-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甲与胡乙、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甲,胡乙,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96号原告:胡甲。被告:胡乙。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甲与被告胡乙、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甲于200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4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审判员 钱  双  桂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褚丹洋(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