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三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09-01-0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三初字第132号原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临潼区行者街办草临路。法定代表人王京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亚锋。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望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德滨。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公司租赁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201.5元。审判员 王英俊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孙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