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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09-01-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工××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湖南省××工××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24号原告杭州××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吴×。被告湖南省××工××司。法定代表人刘××。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工××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3元,减半收取234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金林二0〇九年一月七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