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商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09-01-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琴贤与郑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琴贤,郑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商初字第49号原告:王琴贤,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后溪镇前林村14号。被告:郑卫,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后溪镇张村1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琴贤诉被告郑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琴贤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贤红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蒋春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