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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商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09-01-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琴贤与郑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琴贤,郑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商初字第49号原告:王琴贤,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后溪镇前林村14号。被告:郑卫,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后溪镇张村1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琴贤诉被告郑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琴贤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贤红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蒋春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