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海法舟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09-01-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舟山市平伟燃料供应有限公司与陈立国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平伟燃料供应有限公司,陈立国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舟商初字第2号原告:舟山市平伟燃料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海韵大厦四楼。法定代表人陈爱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征翔,1951年11月日9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城东街道桔园新村南区1幢1号204室。被告:陈立国,解放街道白虎山路10号208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平伟燃料供应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立国船舶物料供应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市平伟燃料供应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7日以被告已履行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市平伟燃料供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市平伟燃料供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舟山市平伟燃料供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家强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项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