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深商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09-01-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与詹××、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詹××,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深商初字第38-1号原告:王××。被告:詹××。被告: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詹××、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詹××、俞××所有的价值17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詹××、俞××所有的价值17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柴 学 勇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吴瑞红(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