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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深商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09-01-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与詹××、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詹××,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深商初字第38-1号原告:王××。被告:詹××。被告: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詹××、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詹××、俞××所有的价值17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詹××、俞××所有的价值17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柴  学  勇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吴瑞红(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