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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09-01-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内××司与济南××有限公司公司合并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内××司,济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65号原告建德市××内××司,道桥××号。法定代表人严××。被告济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号(天福苑小区b座10号)。法定代表人唐××。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内××司与被告济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建德市××内××司于2009年1月6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济南××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000元,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建德市××内××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济南××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鲁 军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邓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