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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09-01-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嘉善××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嘉善××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25号原告:吴××。委托代理人:朱××。被告:嘉善××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村。法定代表人:胡××。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嘉善××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0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9元,撤诉减半收取314.50元,由原告吴××负担。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黄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