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09-01-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严勇与石静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勇,石静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245号原告严勇。被告石静。原告严勇与被告石静债务纠纷一案,本鱿受理后,因被告住所地现不在我院辖区,且不到庭应诉,原告经考虑中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魏 益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何俊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