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长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09-01-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严勇与石静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勇,石静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245号原告严勇。被告石静。原告严勇与被告石静债务纠纷一案,本鱿受理后,因被告住所地现不在我院辖区,且不到庭应诉,原告经考虑中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魏 益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何俊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