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瓯商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09-01-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叶××与温州市××工××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温州市××工××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171号原告:叶××。被告:温州市××工××司。××路××号。法定代表人:赵××。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温州市××工××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于200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温州市××工××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并已提供保证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温州市××工××司的存款1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夏旭丽审判员  张宪武审判员  陈婷婷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任定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