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09-01-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叶××与温州市××工××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温州市××工××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171号原告:叶××。被告:温州市××工××司。××路××号。法定代表人:赵××。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温州市××工××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于200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温州市××工××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并已提供保证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温州市××工××司的存款1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夏旭丽审判员 张宪武审判员 陈婷婷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任定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