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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商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09-01-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建红、周琳与周琳、余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红,周琳,余林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78号原告:刘建红,衢州市衢江区人,住衢州市衢江区云溪乡胡山村。委托代理人:章丽鸿,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莲,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周琳,住衢州市柯城区天宁巷6号。被告:余林峰,衢州市柯城区人,住衢州市柯城区江西山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红与被告周琳、余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红于200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红以被告已将借款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琳、余林峰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刘建红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高爱珍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吴雯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