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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拱法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09-01-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拱法商初字第74号原告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区××组。法定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忽××、郑××。被告江西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开发区火炬大街××大厦××座。法定代表人余××。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洪 影二0〇九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谢燕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