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拱法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09-01-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拱法商初字第74号原告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区××组。法定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忽××、郑××。被告江西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开发区火炬大街××大厦××座。法定代表人余××。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洪 影二0〇九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谢燕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