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下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09-01-07
公开日期: 2014-05-01
案件名称
华某甲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下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华某甲。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8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08)5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某甲犯赌博罪,于200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明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20日,被告人华某甲纠集周某、宋某、梅某、王某等人在本市庆春路272号华商棋牌室“秋”包厢内,以扑克牌“梭哈”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华某甲从中抽头人民币7600元。同月23日,被告人华某甲又纠集上述人员在上述地点进行赌博,从中抽头人民币5300元。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宋某、梅某、王某、阮某、华某乙等证人的证言,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赃款照片,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华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华某甲具备监管矫正条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华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已扣的赃款人民币5300元依法予以追缴。继续追缴未追回的赃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虹人民陪审员 王土根人民陪审员 宁洪恩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叶麟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