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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海商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09-01-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海宁××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吴江市××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市××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14号原告:海宁××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经××产业园区经××号。法定代表人:周××。被告:吴江市××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市××环路东侧(郞中村)。法定代表人:童××。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宁××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海宁××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海宁××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119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70元,合计2265元,由原告海宁××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海达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叶国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