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09-01-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287号马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09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李 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