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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09-01-06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杭州富阳卓越精诚塑机有限公司与嘉善万翔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富阳卓越精诚塑机有限公司,嘉善万翔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85号原告:杭州富阳卓越精诚塑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泽。被告:嘉善万翔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文齐。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富阳卓越精诚塑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万翔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富阳卓越精诚塑机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卓越精诚塑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富阳卓越精诚塑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晓青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毛珠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