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浔商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09-01-06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浙江××电梯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114号原告:浙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北侧。法定代表人:沈××。被告:常熟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山高新技术产业××阳光大道。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莱富时五金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6日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4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65元。由原告浙江××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周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