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09-01-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商××与竺××、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竺××,钱××,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27号原告:商××。被告:竺××。被告:钱××。被告:魏××。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与被告竺××、钱××、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商××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楼 益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郭浩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