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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09-01-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商××与竺××、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竺××,钱××,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27号原告:商××。被告:竺××。被告:钱××。被告:魏××。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与被告竺××、钱××、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商××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楼 益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郭浩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