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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青商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09-01-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44号原告张××。被告孙××。本院于2008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与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张××逾期未预交其他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青华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代书记员 王圣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