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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09-01-0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文良、胡淑贤、刘永、刘晓庆与刘鹏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76号刘文良、胡淑贤、刘永、刘晓庆等四人与刘鹏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3日作出(2008)西刑一终字第1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文良等上述四人于2008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鹏现在押服刑,家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刑一终字第1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 行 长  刘小三执 行 员  孟选民代理执行员  杨 霖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闫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