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衡桃执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09-01-0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何玲与王希才、高秋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衡桃执字第374号申请执行人何玲。被执行人王希才,衡水市市政工程处职工。被执行人高秋华,系王希才之妻。本院作出的(2008)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22条、第22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希才、高秋华及其家庭成员(其子王哲身份证号:××)银行帐户存款188046元(其中包括借款150000元、诉讼费1847元、执行费2600元、利息按判决书月息2分已计算至2008年12月25日,以后利息按该标准另计)。二、如两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存款不足本裁定第一项执行数额,则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变价抵偿,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明亮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张文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