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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2449号

裁判日期: 2009-01-0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宜兴市盛龙织绸厂与绍兴花为媒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盛龙织绸厂,绍兴花为媒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449号原告:宜兴市盛龙织绸厂。负责人:谢柏龙。委托代理人:汤志刚。委托代理人:易明星。被告:绍兴花为媒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兴良。委托代理人:朱国屏。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盛龙织绸厂诉被告绍兴花为媒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宜兴市盛龙织绸厂撤回对被告绍兴花为媒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3元,减半收取33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