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岔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09-01-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与杨甲、杨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杨甲,杨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岔商初字第3号原告:朱××。委托代理人:俞××。被告:杨甲。被告:杨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杨甲、杨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09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朱××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冯卿(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