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慈民一初字第3874号
裁判日期: 2009-01-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子平与洪水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子平,洪水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3874号原告:徐子平,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委托代理人:张旭强,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水国,男,195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子平诉被告洪水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根仔于2009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子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5元,由原告徐子平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王旭明审 判 员 王黎明代理审判员 方苏琴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代书 记员 褚幼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