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浔商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09-01-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与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105号原告:黄××。委托代理人:蒋××。被告: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于2009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8元,由原告黄××负担。审判员 沈琴法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苏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