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西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09-01-0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艾某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刑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某。因本案于2008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8)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某犯重婚罪,于200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2月28日,被告人艾某在安徽省庐江县民政局与刘仲仓登记结婚,在双方的婚姻关系没有依法解除的情况下,于2006年10月16日,被告人艾某又与孟某在本市西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上述事实,被告人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证人孟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艾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艾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艾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潘波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周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