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09-01-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琴芳与何艳群、陈盛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琴芳,何艳群,陈盛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20号原告赵琴芳,经商,市稠城街道兴中村黄庭树下。被告何艳群,经商,住义乌市新科花园B区*幢*单元****室。被告陈盛兴,经商,住义乌市新科花园B区*幢*单元****室。本院在受理原告赵琴芳诉被告何艳群、陈盛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琴芳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何艳群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新科花园B区6幢3单元1602室房屋及被告何艳群所有的浙G×××××号汽车,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琴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何艳群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新科花园B区6幢3单元1602室房屋。二、查封被告何艳群所有的浙G×××××号汽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云飞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代书记员 郑欢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