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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衢商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09-01-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亲洪与建德市新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建德市新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吴亲洪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衢商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建德市新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桥东路85号。法定代表人:任不凡,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邵鸣,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亲洪,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汽车驾驶员,住浙江省开化县池淮镇白渡村。委托代理人:姜前进,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建德市新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08)开商初字第663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建德市新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一、被上诉人至今未提供证据证明运输始发地、目的地在浙江省开化县。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08年1月3日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合同法规定办理。发生诉讼纠纷时管辖权属于甲方所在地法院”,而本合同的甲方就是上诉人。原审法院无视该约定,认为合同没有协议管辖的约定,明显错误,本案应由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建德市新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建德市新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甲方与被上诉人吴亲洪作为乙方于2008年1月3日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第八条约定发生诉讼纠纷时管辖权属于甲方所在地法院,即双方在合同中协议选择上诉人建德市新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提出的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08)开商初字第66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慧芳审 判 员  吴 炜代理审判员  何小丽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任妍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