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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09-01-0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与朱甲、朱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朱甲,朱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22号原告:王××。被告:朱甲。被告:朱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朱甲、朱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负担。审判员  郑颖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叶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