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桐民二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09-01-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潘××与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桐民二初字第217号原告:潘××。被告:高××。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09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负担。审判长  陶永良审判员  金 叶审判员  陆克非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孙磊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