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桐民二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09-01-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潘××与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桐民二初字第217号原告:潘××。被告:高××。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09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负担。审判长 陶永良审判员 金 叶审判员 陆克非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孙磊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