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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09-01-06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姚秀江、符志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秀江,符志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善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秀江。2003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4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8年8月24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符志东。2006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6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8年8月24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8)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秀江、符志东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于2009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二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8年7月25日晚上,被告人姚秀江、符志东带一只塑料插片至嘉善县魏塘镇龙柏花苑21梯(东梯),插片开门进入401室,窃得黑色摩托罗拉滑盖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440元)、24K黄金手镯一只(价值人民币3760元)。2、2008年8月22日晚上,被告人姚秀江、符志东带一只塑料插片至嘉善县魏塘镇乐安里12幢1梯,插片开门进入501室,窃得24K黄金挂坠一个(价值人民币587.5元)、PT750铂金手链一条(价值人民币900元)、港币20元、秘鲁币100元。案发后赃物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以上事实,被告人姚秀江、符志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证人翁建新证言、被害人谢海根、程利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秀江、符志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达人民币66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姚秀江、符志东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姚秀江、符志东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秀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24日起至2010年4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符志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24日起至2010年3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无主财产摩托罗拉V3手机一部、铂金项链一条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 振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薛宇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