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09-01-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与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27号原告:陈××。被告:叶××。原告陈××为与被告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于200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苏顺法适用���易程序于2009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陈××起诉称,2008年11月6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并亲笔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陈××借款人民币壹万元正(10000元)”。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请求判令被告叶××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原告陈××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一、原告的身份证及被告户籍证明,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二、借条一份,证明2008年11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去人民币10000元的事实。本院于2008年12月12日向被告叶××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某某、应诉通某某、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被告叶××收到上述诉讼文书后既未提出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叶××向原告陈××借款人民币10000元,有借条为凭,事实清楚,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予以保护。双方在借条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依照法律规定,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借款人民币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01040003235,开户银行:中国��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苏顺法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代书记员 马 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