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汉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09-01-0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武汉富汉建筑分包有限公司与湖北新地建设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富汉建筑分包有限公司,湖北新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汉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富汉建筑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国富,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新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东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08)汉民二初字第3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08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00000元、迟延履行利息6231元、执行费4400元(共计310631元)。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08年12月15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新地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有关收入310631元,或对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执行员 刘 辉执行员 余文庆执行员 周玉华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方红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