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09-01-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倪××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倪××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123号原告杭州××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杭州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严××。委托代理人周××。被告倪××。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权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宋晓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