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威环行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09-01-06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生诉被告威海市房地产管理局房产变更行政登记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生,威海市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8)威环行初字第110号原告张生。委托代理人王立业。委托代理人马广路。被告威海市房地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周艳斌。委托代理人姜文波。委托代理人毕建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生诉被告威海市房地产管理局房产变更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马 玥审判员 吕方胜审判员曹玉翔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孙 海 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