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雁民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09-01-0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华生与习冬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生,习冬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113号原告陈华生,男,汉族,1971年12月24日出生,籍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习冬艳,女,身份情况不详,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生诉被告习冬艳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雷 霆代理审判员 葛 峰代理审判员 康晓钟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吴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