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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衢商终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09-01-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台州市椒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衢州市衢江区兴业、衢州市衢江区兴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与台州市椒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台州市椒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衢州市衢江区兴业,衢州市衢江区兴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衢商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椒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赤山东路319号。法定代表人:陈学富,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衢州市衢江区兴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区体育场路***号。法定代表人:夏先平,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台州市椒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衢州市衢江区兴业公路养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08)衢民初字第2086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台州市椒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台州市椒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台州市椒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慧芳审 判 员  吴 炜代理审判员  何小丽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任妍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