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09-01-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慈溪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郑乾校、余凤娣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乾校,余凤娣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173号原告:慈溪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孙塘新村。法定代表人:黄建银,该公司副董事长。被告:郑乾校,男,194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余凤娣,女,194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郑乾校、余凤娣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原告慈溪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王旭明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成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