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09-01-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姚××、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姚××,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315号原告:张××。被告:姚××。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姚××、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姚××、沈××在银行的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俞谷青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