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09-01-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马××与钱××、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钱××,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24号原告:马××。被告:钱××。被告:邢××。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钱××、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楼 益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郭浩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