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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09-01-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马××与钱××、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钱××,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24号原告:马××。被告:钱××。被告:邢××。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钱××、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楼 益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郭浩英 来源:百度搜索“”